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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與國家:憲法把兩者放在什麼距離

宗教與國家:憲法把兩者放在什麼距離

全世界怎麼過

印尼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第一句就是「國家以至高神性為基礎」;巴西憲法第十九條反過來,禁止聯邦、州與各市設立宗教、補助宗教或與宗教維持依賴或結盟關係;日本憲法第二十條寫得更細——任何宗教團體不得從國家受特權,而且國家及其機關不得從事宗教教育或任何宗教活動,第八十九條再禁止公款支出於宗教組織;美國第一修正案是「國會不得制定關於設立宗教的法律」;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保障信仰自由,但保護的是「正常的宗教活動」,並寫明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印度序言自稱世俗共和國,同時第二十五條把「傳播」宗教也列進自由裡;台灣憲法第十三條只有七個字:「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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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西怎麼過宗教與國家:憲法把兩者放在什麼距離?

        巴西憲法處理宗教的方式是列出政府不能做的事。第十九條開頭:「禁止聯邦、各州、聯邦區與各市——」第一款接著寫:設立宗教崇拜或教會、補助之、妨礙其運作,或與之及其代表維持依賴或結盟的關係;但依法律規定的公共利益合作不在此限。這一款把四件不同的事並排禁止:設立、補助、妨礙、結盟。值得注意的是「妨礙其運作」也在禁止之列——也就是說,這一條不只防止政府扶植宗教,同時也防止政府壓制宗教,兩個方向一起管。而句尾那個「公共利益之合作」的但書,又刻意留下一道門:政教之間不是完全不相往來,而是只能以公共利益為名義往來。這與日本第八十九條那種直接禁止公款流向宗教組織的寫法相比,巴西留了較大的裁量空間;與印尼把神性寫進國家基礎相比,則是完全相反的起點。

        planalto.gov.br ↗

      • 日期待確認當地日期

        中國怎麼過宗教與國家:憲法把兩者放在什麼距離?

        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的結構值得逐句看,因為每一句都補上一個限定。第一句給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二句禁止兩個方向的強制: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也不得歧視信教與不信教的公民——把「不信」與「信」對稱地保護起來,這在七部憲法裡並不常見。第三句加上限定詞:「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第四句處理對外關係:「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也就是說,這一條同時做了四件事:給自由、雙向禁止強制、為受保護的活動加上範圍、以及把宗教組織與境外切開。與日本那種「限制國家」的寫法相比,這裡限制的對象包含國家、社會團體、個人與境外勢力四者。

        gov.cn ↗

      • 日期待確認當地日期

        印尼怎麼過宗教與國家:憲法把兩者放在什麼距離?

        印尼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只有一句話,而它是這七部憲法裡最強的一句:「國家以至高神性為基礎。」它不是保障宗教自由的條款,而是關於國家自身建立在什麼之上的宣告——把神性放在國家的地基,而不是放在人民的權利清單裡。第二項才接著給自由:國家保障每一位居民依其各自的宗教信奉、並依其宗教與信仰進行禮拜的自由。兩項合起來的意思是:國家有一個信仰的前提,而在那個前提之下,每個人的信仰各自受到保障。這與巴西的第十九條(禁止政府設立或補助宗教)、日本的第二十條(國家機關不得從事任何宗教活動)是完全相反的方向;也與美國那種「國會不得立法設立宗教」不同——印尼並未指定某一個宗教,但把「有神」寫成國家的基礎。這一句同時也是建國五原則的第一條,因此它在印尼的份量遠遠超過一個憲法條文。

        jdih.bawaslu.go.id ↗

      • 日期待確認當地日期

        印度怎麼過宗教與國家:憲法把兩者放在什麼距離?

        印度憲法在序言就自稱是一個世俗的共和國——「主權的、社會主義的、世俗的、民主的共和國」——但它所說的世俗與美式的「牆」並不是同一件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用字是關鍵:在公共秩序、道德與健康,以及本篇其他規定的限制下,所有人平等地享有良心的自由,以及自由地信奉、實行與傳播宗教的權利。注意最後那個動詞:傳播(propagate)。把傳教的自由明文寫進憲法,在這七部憲法裡是獨一份——別處保障的是信與不信、以及參不參加儀式,印度連向他人傳布也一併寫入。同時,第二十五條開頭的那串限制也一併寫在同一句裡:公共秩序、道德、健康,以及第三篇的其他規定。也就是說,印度的設計不是把宗教推遠,而是把宗教留在公共領域裡、再逐項標出它的邊界,這與巴西和日本那種「國家不得涉入」的方向是不同的思路。

        cdnbbsr.s3waas.gov.in ↗

      • 日期待確認當地日期

        日本怎麼過宗教與國家:憲法把兩者放在什麼距離?

        日本国憲法は政教分離をもっとも具体的に書き下した部類に入る。第二十条は三つのことを重ねて述べる。「信教の自由は、何人に対してもこれを保障する。」「いかなる宗教団体も、国から特権を受け、又は政治上の権力を行使してはならない。」「何人も、宗教上の行為、祝典、儀式又は行事に参加することを強制されない。」そして最後に——「国及びその機関は、宗教教育その他いかなる宗教的活動もしてはならない。」自由の保障だけでなく、国の側の作為を名指しで禁じるところまで書いてある。さらに第八十九条が財政の側から縛りをかける。公金その他の公の財産は、宗教上の組織若しくは団体の使用、便益若しくは維持のために支出してはならない。自由・特権・強制・活動・金の五方向から囲む書き方で、これは台湾の一文とも、インドネシアの「国家は神への信仰に基づく」とも正反対の設計思想である。

        laws.e-gov.go.jp ↗

      • 日期待確認當地日期

        台灣怎麼過宗教與國家:憲法把兩者放在什麼距離?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三條全文只有一句:「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七個字,是這七部憲法裡最短的處理方式——沒有政教分離條款、沒有禁止設立國教的條文、也沒有公款不得用於宗教的限制。它把宗教放在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的一連串自由裡,前面是言論(第十一條)與居住遷徙(第十條),後面是集會結社(第十四條),彼此的寫法一樣簡短。真正補上另一半的是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說,台灣憲法處理宗教的方式是「一條給自由、一條給平等」,而不是像日本或巴西那樣去規定國家不能做什麼。條文短並不等於制度簡單——政教之間的界線在台灣主要是由後續的法律與司法解釋長出來的,不是憲法直接畫的。

        law.moj.gov.tw ↗

      • 日期待確認當地日期

        美國怎麼過宗教與國家:憲法把兩者放在什麼距離?

        美國憲法本文幾乎不談宗教,真正的條文在權利法案的第一條。第一修正案的開頭是:「國會不得制定關於設立宗教的法律,或禁止其自由行使的法律」——這一句同時包含兩個子句,後來被稱為設立條款與自由行使條款,而美國憲法上關於政教關係的爭議,基本上都是在這兩者之間的張力裡展開的。有幾件事值得注意。第一,句子的主語是「國會」,不是「政府」,也不是「國家」——原文限制的是立法者。第二,它與言論、出版、集會、請願寫在同一句話裡,宗教不是單獨一條,而是與其他表達自由並列的第一組。第三,原文沒有出現「分離」這個詞;那個說法來自後來的解釋傳統,而不是條文本身。與日本第二十條那種逐項列舉國家不得為何的寫法相比,美國的版本更短、更抽象,也因此把界線的畫定留給了法院。

        archives.go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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