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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宗教與國家:憲法把兩者放在什麼距離

台灣怎麼過宗教與國家:憲法把兩者放在什麼距離?

常見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三條全文只有一句:「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七個字,是這七部憲法裡最短的處理方式——沒有政教分離條款、沒有禁止設立國教的條文、也沒有公款不得用於宗教的限制。它把宗教放在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的一連串自由裡,前面是言論(第十一條)與居住遷徙(第十條),後面是集會結社(第十四條),彼此的寫法一樣簡短。真正補上另一半的是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說,台灣憲法處理宗教的方式是「一條給自由、一條給平等」,而不是像日本或巴西那樣去規定國家不能做什麼。條文短並不等於制度簡單——政教之間的界線在台灣主要是由後續的法律與司法解釋長出來的,不是憲法直接畫的。

這個主題是什麼?

印尼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第一句就是「國家以至高神性為基礎」;巴西憲法第十九條反過來,禁止聯邦、州與各市設立宗教、補助宗教或與宗教維持依賴或結盟關係;日本憲法第二十條寫得更細——任何宗教團體不得從國家受特權,而且國家及其機關不得從事宗教教育或任何宗教活動,第八十九條再禁止公款支出於宗教組織;美國第一修正案是「國會不得制定關於設立宗教的法律」;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保障信仰自由,但保護的是「正常的宗教活動」,並寫明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印度序言自稱世俗共和國,同時第二十五條把「傳播」宗教也列進自由裡;台灣憲法第十三條只有七個字:「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來源與日期

日期依地方時區、曆法與官方公告;若標示估計或地方變體,請以來源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