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義務教育:幾歲到幾歲,而且「義務」是誰的
全世界怎麼過台灣《國民教育法》第三條寫六歲至十五歲,九年,而且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巴西憲法第二〇八條經二〇〇九年修憲後是四歲到十七歲,七國裡跨度最寬;印度憲法第二十一A條是六到十四歲,而它被放在基本權利那一篇,是可以上法院請求的;印尼憲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把義務同時放在兩邊——公民有義務就學、政府有義務出錢,第四項還規定教育預算至少占百分之二十;日本憲法第二十六條的義務落在家長身上;中國憲法第四十六條一句話把受教育同時寫成權利與義務;美國聯邦沒有規定,各州自己訂,起訖年齡從五歲到七歲起、十六到十八歲止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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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 | 什麼時候? | 日期怎麼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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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怎麼過義務教育:幾歲到幾歲,而且「義務」是誰的?
巴西的義務教育跨度是七個市場裡最寬的:憲法第二〇八條第一款,經二〇〇九年第五十九號修憲後,規定「四歲到十七歲的基礎教育為義務且免費」,並且對於在適齡時未能就學的人,同樣保障免費提供。十四年——起點比其他六個都早(四歲,已經進入學前階段),終點也比多數市場晚(十七歲,涵蓋整個中學)。條文的開頭同樣值得看:第二〇八條的主語是「國家對教育的義務」,整條列的是國家為履行這項義務必須保障的各項給付。也就是說,巴西的寫法既不是「公民有義務」(中國)、也不是「家長有義務」(日本),而是國家有義務,而且義務的內容被逐項列出來。這個結構讓義務教育在巴西成為一件可以逐條對照的政府給付清單,而不只是一個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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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怎麼過義務教育:幾歲到幾歲,而且「義務」是誰的?
中國憲法第四十六條只有一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把兩者寫在同一個主語、同一句話裡,是七個市場裡唯一的做法——別處要嘛把權利與義務拆成兩項(日本第二十六條的一、二項),要嘛只寫其中一面。第二款接著寫「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把國家的角色放在「培養」而不是「提供」。義務教育的年限與具體制度不在憲法裡,憲法只在第十九條寫「普及初等義務教育」,那一條同時也是規定發展中等、職業、高等教育與掃除文盲的條文。也就是說,中國憲法處理教育的方式是把它整體當成國家事業來寫,受教育的權利與義務只是其中一個面向,而不是像印度那樣單獨立出一條可訴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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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怎麼過義務教育:幾歲到幾歲,而且「義務」是誰的?
印尼憲法第三十一條把義務放在兩邊,這是它最特別的地方。第一項:每個公民有權接受教育。第二項:每個公民有義務接受基礎教育,而政府有義務為其出資。同一句話裡,義務同時落在人民與國家身上——別的市場多半只寫一邊(日本寫家長、中國寫公民本人、印度寫國家應提供)。第三項要求政府辦一個提升信仰、虔敬與高尚品德的國民教育體系,由法律規定。第四項則是一個很少見的憲法條款:國家在預算中優先編列教育,至少占百分之二十。把具體的預算比例寫進憲法,意味著這件事被刻意設計成不能靠每年的政治協商去縮水——它不是「應該重視教育」的宣示,而是一個可以拿去對帳的數字。這與其他六個市場都不同:它們的憲法談教育時談年限、談權利、談義務,唯獨印尼談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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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怎麼過義務教育:幾歲到幾歲,而且「義務」是誰的?
印度把義務教育寫進了基本權利那一篇——這是它與其他六個市場最大的分別。憲法第二十一A條:「國家應以法律規定的方式,為六歲至十四歲的所有兒童提供免費而義務的教育。」它緊接在第二十一條(生命與人身自由)之後,屬第三篇,而第三篇的規定是可以拿到法院去請求的。對照之下,同一部憲法第四十五條處理六歲以下的幼兒照顧與教育時,用的是「國家應努力提供」,而那一條在第四篇——第三十七條明說本篇不得由任何法院執行。同一件事、差一個年齡段,可訴與不可訴就分開了。這個結構是後來才形成的:第二十一A條是修憲加進去的,把原本屬於指導原則的教育承諾,提升成一項可以主張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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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怎麼過義務教育:幾歲到幾歲,而且「義務」是誰的?
日本国憲法第二十六条は、義務を子ども本人ではなく保護者に掛ける。第一項は「すべて国民は、法律の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その能力に応じて、ひとしく教育を受ける権利を有する」と権利を述べ、第二項がこう続く——「すべて国民は、法律の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その保護する子女に普通教育を受けさせる義務を負ふ。義務教育は、これを無償とする。」つまり日本語で「義務教育」というときの義務は、教育を受ける義務ではなく、受けさせる義務である。この主語の置き方は七つの市場のなかで際立っている。中国は同じ一文のなかで公民本人に権利と義務の両方を掛け、インドネシアは国民と政府の双方に掛け、インドは国家に「提供せよ」と命じる。日本は保護者に掛け、そのうえで「無償とする」と付け加えることで、義務を課された側の負担を国が引き受ける形にしてい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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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怎麼過義務教育:幾歲到幾歲,而且「義務」是誰的?
台灣的義務教育寫在《國民教育法》第三條:「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其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九年,第四條再切成前六年國小、後三年國中。值得注意的是那半句「另以法律定之」——法律先宣告應受國民教育,再把怎麼強迫推給另一部法律去處理。這種把「義務」與「強制手段」拆成兩部法的做法,在這七個市場裡不常見:多數地方要嘛只寫年齡(巴西、印度)、要嘛把義務直接掛在特定的人身上(日本掛家長、中國掛公民本人)。第五條寫「國民教育以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第六條再處理實驗教育——也就是說,台灣在同一部法律裡同時保留了「必須就學」與「可以不進體制內學校」兩件事,後者由實驗教育的兩部條例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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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怎麼過義務教育:幾歲到幾歲,而且「義務」是誰的?
美國憲法裡沒有任何一條談教育,聯邦也沒有訂出義務教育的年限——這件事完全留給各州。國家教育統計中心(NCES)整理的各州對照表把差異攤開來看:要求就學的起始年齡有的州是五歲、有的六歲、有的七歲;結束年齡有的十六歲、有的十七歲、有的十八歲;而「免費教育至少要提供到幾歲」又是另一組數字,不少州到二十歲甚至二十一歲。也就是說,同一個聯邦裡,一個七歲孩子在某州還沒有就學義務、在另一州已經遲到兩年了。這與其他六個市場最大的差別不是年限長短,而是根本沒有一個全國性的答案可以引用:任何一句「美國的義務教育是幾歲到幾歲」都必須先講是哪一州。這也是為什麼跨國比較教育年限時,美國那一格永遠是區間而不是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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