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怎麼過宗教與國家:憲法把兩者放在什麼距離?
常見主題
美國憲法本文幾乎不談宗教,真正的條文在權利法案的第一條。第一修正案的開頭是:「國會不得制定關於設立宗教的法律,或禁止其自由行使的法律」——這一句同時包含兩個子句,後來被稱為設立條款與自由行使條款,而美國憲法上關於政教關係的爭議,基本上都是在這兩者之間的張力裡展開的。有幾件事值得注意。第一,句子的主語是「國會」,不是「政府」,也不是「國家」——原文限制的是立法者。第二,它與言論、出版、集會、請願寫在同一句話裡,宗教不是單獨一條,而是與其他表達自由並列的第一組。第三,原文沒有出現「分離」這個詞;那個說法來自後來的解釋傳統,而不是條文本身。與日本第二十條那種逐項列舉國家不得為何的寫法相比,美國的版本更短、更抽象,也因此把界線的畫定留給了法院。
這個主題是什麼?
印尼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第一句就是「國家以至高神性為基礎」;巴西憲法第十九條反過來,禁止聯邦、州與各市設立宗教、補助宗教或與宗教維持依賴或結盟關係;日本憲法第二十條寫得更細——任何宗教團體不得從國家受特權,而且國家及其機關不得從事宗教教育或任何宗教活動,第八十九條再禁止公款支出於宗教組織;美國第一修正案是「國會不得制定關於設立宗教的法律」;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保障信仰自由,但保護的是「正常的宗教活動」,並寫明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印度序言自稱世俗共和國,同時第二十五條把「傳播」宗教也列進自由裡;台灣憲法第十三條只有七個字:「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來源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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