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怎麼過宗教與國家:憲法把兩者放在什麼距離?
常見主題
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的結構值得逐句看,因為每一句都補上一個限定。第一句給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二句禁止兩個方向的強制: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也不得歧視信教與不信教的公民——把「不信」與「信」對稱地保護起來,這在七部憲法裡並不常見。第三句加上限定詞:「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第四句處理對外關係:「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也就是說,這一條同時做了四件事:給自由、雙向禁止強制、為受保護的活動加上範圍、以及把宗教組織與境外切開。與日本那種「限制國家」的寫法相比,這裡限制的對象包含國家、社會團體、個人與境外勢力四者。
這個主題是什麼?
印尼憲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的第一句就是「國家以至高神性為基礎」;巴西憲法第十九條反過來,禁止聯邦、州與各市設立宗教、補助宗教或與宗教維持依賴或結盟關係;日本憲法第二十條寫得更細——任何宗教團體不得從國家受特權,而且國家及其機關不得從事宗教教育或任何宗教活動,第八十九條再禁止公款支出於宗教組織;美國第一修正案是「國會不得制定關於設立宗教的法律」;中國憲法第三十六條保障信仰自由,但保護的是「正常的宗教活動」,並寫明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支配;印度序言自稱世俗共和國,同時第二十五條把「傳播」宗教也列進自由裡;台灣憲法第十三條只有七個字:「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來源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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