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了小孩之後,法律給你多少天
全世界怎麼過台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給產假八星期,受僱滿六個月工資照給;日本《勞働基準法》第六十五條走得更遠——產後八週,雇主不得讓她工作,那不是權利而是禁令;巴西《勞動法彙編》第三百九十二條是一百二十天;印尼二○二四年第四號法把產假拉到最短三個月、必要時再三個月,並逐月訂出薪資比例;而美國的 FMLA 明文寫著這段假「得為無薪」。印度更特別:憲法第四十二條要國家提供產育救濟,但第三十七條說這一篇「不得由任何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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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 | 什麼時候? | 日期怎麼定 |
|---|---|---|
| 台灣 | 日期待確認 | 長青主題 |
| 巴西 | 日期待確認 | 長青主題 |
| 中國 | 日期待確認 | 長青主題 |
| 印尼 | 日期待確認 | 長青主題 |
| 印度 | 日期待確認 | 長青主題 |
| 日本 | 日期待確認 | 長青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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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怎麼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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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怎麼過生了小孩之後,法律給你多少天?
巴西的產假是一百二十天,寫在《勞動法彙編》第三百九十二條:懷孕的女受僱人有權享有一百二十天的產假,且不損及其僱用與薪資。同條第一項讓她自己選擇起算點——憑醫師證明,離職起算日可以落在產前第二十八天到分娩之間,所以「什麼時候開始休」是她的決定,不是雇主的。另外還有一條加碼的路:二○○八年第 11.770 號法律設立「公民企業計畫」,讓加入該計畫的企業把產假再延長六十天,合計一百八十天,條件是受僱人在產後第一個月結束前提出申請;收養或取得監護以利收養者同樣適用。也就是說巴西同時有一個所有人適用的法定底線,和一個由稅制誘因驅動、企業自願加入的延長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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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怎麼過生了小孩之後,法律給你多少天?
中國的產假由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定下:九十八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難產增加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十五天。懷孕未滿四個月流產享受十五天產假,滿四個月流產則是四十二天。付錢的人寫在第八條,而那一條才是真正的分水嶺: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按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沒參加的才由用人單位按產假前工資支付。也就是說,這筆錢原則上不是雇主出的,而是社會保險出的——這一點與美國把成本完全留給勞資雙方協商的做法正好相反。各省另有延長生育假的規定,所以實際天數常常多於九十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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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怎麼過生了小孩之後,法律給你多少天?
印尼二○二四年第四號法(《生命最初一千天母嬰福祉法》,二○二四年七月二日公布)是這七個市場裡最新、也寫得最細的一部。第四條第三項給每一位工作中的母親:產假最短前三個月,若有醫師證明的特殊情況,得再最多三個月;流產者一個半月或依醫囑。第五條第二項把薪資逐月寫死——前三個月全額、第四個月全額、第五與第六個月為薪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第五條第一項另外規定,行使這些權利的母親不得被解僱,且權利照舊。把「幾個月」「付幾成」「不得解僱」三件事寫在同一部法律裡、而且逐月列出比例,是印尼與其他六個市場最不同的地方:別處要嘛只寫天數,要嘛把付款留給保險或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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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怎麼過生了小孩之後,法律給你多少天?
印度把母性保護寫進了憲法,但寫在一個特別的位置。憲法第四十二條屬於「國家政策指導原則」那一篇,內容是:國家應為確保公正而人道的工作條件、以及產育救濟作出規定。問題在同一篇的第三十七條:「本篇所載規定不得由任何法院執行,但其所立原則仍是國家治理的根本,國家有責任在制定法律時適用這些原則。」也就是說,產育救濟在印度是憲法交給立法者的任務,不是可以拿去法院請求的權利——唯一把這句話明講出來的,是憲法自己。這與其他六個市場都不同:那裡的產假寫在勞動法條文裡,天數、薪資與罰則都可以直接主張。印度的實際保障因此取決於後續的立法與它涵蓋到誰,而不取決於第四十二條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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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怎麼過生了小孩之後,法律給你多少天?
日本の産休は権利であると同時に禁止として書かれている。労働基準法第六十五条は、六週間(多胎妊娠は十四週間)以内に出産予定の女性が休業を請求した場合には就業させてはならないと定め、続けて「使用者は、産後八週間を経過しない女性を就業させてはならない」と言い切る。つまり産前は本人の請求が要るが、産後の八週間は本人が働きたいと言っても働けない。例外は産後六週間を過ぎ、本人が請求し、医師が支障なしと認めた業務に限られる。他の六つの市場が「何日休んでよいか」を書いているのに対し、日本のこの条文は「何日働かせてはならないか」を書いている——主語が労働者ではなく使用者なのである。育児休業はこれとは別の法律(育児・介護休業法)にあり、給付は雇用保険から支払われ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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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怎麼過生了小孩之後,法律給你多少天?
台灣的產假寫在《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分娩前後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四星期。薪資的門檻在同條第二項——受僱工作六個月以上者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所以同一個產假在同一間公司裡可以是全薪也可以是半薪,分界只是到職日。《性別平等工作法》再補上兩塊:第十五條的產檢假七日,以及配偶用的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期間薪資照給;第十六條的育嬰留職停薪則是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可申請,期間最長二年,而且留職停薪期間可以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雇主負擔的保費免繳、自己那部分得遞延三年繳。八星期在七個市場裡不算長,真正的變數是那兩年停薪期能不能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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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怎麼過生了小孩之後,法律給你多少天?
美國聯邦層級沒有法定的有薪產假。有的是一九九三年的《家庭與醫療假法》(FMLA):美國法典第二十九編第二六一二節給符合資格的員工在任何十二個月期間十二個工作週的假,理由包括子女出生、收養或寄養安置,以及照顧配偶、子女或父母的重病。而同一節的 (c) 項寫得毫不迂迴——這段假「得為無薪」。這句話讓美國在這七個市場裡成為唯一一個:別的地方爭的是幾天、由誰付、付幾成,美國的法律連「要付」都沒說。而且 FMLA 有門檻:雇主規模與工作時數都要達標,達不到的人連這十二週都沒有。有薪與否於是落回各州與各家公司,同一個國家裡的兩個人可能一個領十二週全薪、一個一天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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