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怎麼過生了小孩之後,法律給你多少天?
常見主題
美國聯邦層級沒有法定的有薪產假。有的是一九九三年的《家庭與醫療假法》(FMLA):美國法典第二十九編第二六一二節給符合資格的員工在任何十二個月期間十二個工作週的假,理由包括子女出生、收養或寄養安置,以及照顧配偶、子女或父母的重病。而同一節的 (c) 項寫得毫不迂迴——這段假「得為無薪」。這句話讓美國在這七個市場裡成為唯一一個:別的地方爭的是幾天、由誰付、付幾成,美國的法律連「要付」都沒說。而且 FMLA 有門檻:雇主規模與工作時數都要達標,達不到的人連這十二週都沒有。有薪與否於是落回各州與各家公司,同一個國家裡的兩個人可能一個領十二週全薪、一個一天也沒有。
這個主題是什麼?
台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給產假八星期,受僱滿六個月工資照給;日本《勞働基準法》第六十五條走得更遠——產後八週,雇主不得讓她工作,那不是權利而是禁令;巴西《勞動法彙編》第三百九十二條是一百二十天;印尼二○二四年第四號法把產假拉到最短三個月、必要時再三個月,並逐月訂出薪資比例;而美國的 FMLA 明文寫著這段假「得為無薪」。印度更特別:憲法第四十二條要國家提供產育救濟,但第三十七條說這一篇「不得由任何法院執行」。
來源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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