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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生了小孩之後,法律給你多少天

印尼怎麼過生了小孩之後,法律給你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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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二○二四年第四號法(《生命最初一千天母嬰福祉法》,二○二四年七月二日公布)是這七個市場裡最新、也寫得最細的一部。第四條第三項給每一位工作中的母親:產假最短前三個月,若有醫師證明的特殊情況,得再最多三個月;流產者一個半月或依醫囑。第五條第二項把薪資逐月寫死——前三個月全額、第四個月全額、第五與第六個月為薪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第五條第一項另外規定,行使這些權利的母親不得被解僱,且權利照舊。把「幾個月」「付幾成」「不得解僱」三件事寫在同一部法律裡、而且逐月列出比例,是印尼與其他六個市場最不同的地方:別處要嘛只寫天數,要嘛把付款留給保險或雇主。

這個主題是什麼?

台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給產假八星期,受僱滿六個月工資照給;日本《勞働基準法》第六十五條走得更遠——產後八週,雇主不得讓她工作,那不是權利而是禁令;巴西《勞動法彙編》第三百九十二條是一百二十天;印尼二○二四年第四號法把產假拉到最短三個月、必要時再三個月,並逐月訂出薪資比例;而美國的 FMLA 明文寫著這段假「得為無薪」。印度更特別:憲法第四十二條要國家提供產育救濟,但第三十七條說這一篇「不得由任何法院執行」。

來源與日期

日期依地方時區、曆法與官方公告;若標示估計或地方變體,請以來源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