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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生了小孩之後,法律給你多少天

台灣怎麼過生了小孩之後,法律給你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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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產假寫在《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分娩前後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四星期。薪資的門檻在同條第二項——受僱工作六個月以上者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所以同一個產假在同一間公司裡可以是全薪也可以是半薪,分界只是到職日。《性別平等工作法》再補上兩塊:第十五條的產檢假七日,以及配偶用的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期間薪資照給;第十六條的育嬰留職停薪則是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可申請,期間最長二年,而且留職停薪期間可以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雇主負擔的保費免繳、自己那部分得遞延三年繳。八星期在七個市場裡不算長,真正的變數是那兩年停薪期能不能負擔。

這個主題是什麼?

台灣《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給產假八星期,受僱滿六個月工資照給;日本《勞働基準法》第六十五條走得更遠——產後八週,雇主不得讓她工作,那不是權利而是禁令;巴西《勞動法彙編》第三百九十二條是一百二十天;印尼二○二四年第四號法把產假拉到最短三個月、必要時再三個月,並逐月訂出薪資比例;而美國的 FMLA 明文寫著這段假「得為無薪」。印度更特別:憲法第四十二條要國家提供產育救濟,但第三十七條說這一篇「不得由任何法院執行」。

來源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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