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兵役:被叫去的、只要登記的、和寫在憲法裡沒人叫的
全世界怎麼過台灣《兵役法》第一條就是一句話:「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第十六條把常備兵現役定為一年;中國憲法第五十五條說服兵役是「光榮義務」;巴西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說義務,但同條讓良心因素者改服替代役、平時免除婦女與神職人員。美國更奇特——五十編第三八〇二節要求十八到二十六歲男性登記,而登記之後幾乎沒有人被徵召;日本憲法第九條乾脆不保持陸海空軍;印尼與印度的憲法都寫著公民有防衛國家的義務,卻都沒有徵兵制。同一句「保衛國家」,從一年的營區生活到一張表格,落差就是這麼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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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 | 什麼時候? | 日期怎麼定 |
|---|---|---|
| 台灣 | 日期待確認 | 長青主題 |
| 巴西 | 日期待確認 | 長青主題 |
| 中國 | 日期待確認 | 長青主題 |
| 印尼 | 日期待確認 | 長青主題 |
| 印度 | 日期待確認 | 長青主題 |
| 日本 | 日期待確認 | 長青主題 |
| 美國 | 日期待確認 | 長青主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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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怎麼過兵役:被叫去的、只要登記的、和寫在憲法裡沒人叫的?
巴西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開頭很短:「兵役依法為義務。」但同一條的兩項但書才是真正的內容。第一項要求武裝部隊依法為那些在平時登記後、主張良心因素的人安排替代役——而且憲法自己界定了良心因素是什麼:源自宗教信仰、哲學或政治信念者。把良心異議寫進憲法本文、還附上定義,在這七個市場裡只有巴西。第二項則規定婦女與神職人員在平時免除義務兵役,但仍受其他責任的約束。時間的框架在一九六四年第 4.375 號法律第五條:平時的兵役義務從公民年滿十八歲那一年的一月一日開始,持續到年滿四十五歲那一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項另外允許十七歲起以志願方式服役。義務的名冊很大,實際入伍的比例則由需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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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怎麼過兵役:被叫去的、只要登記的、和寫在憲法裡沒人叫的?
中國把防衛寫進憲法的公民義務那一章。第五十五條分成兩句,語氣不同:第一句「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第二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前一句沒有性別與年齡的限制,也沒有具體行為;後一句才落到具體制度上,而且把民兵組織與兵役並列——防衛的載體不只是軍隊。用「光榮」而不是「強制」來修飾義務,是這一條與台灣兵役法第一條「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在語氣上最明顯的差異:一個把它寫成榮譽,一個把它寫成法律責任。實際的徵集、年齡與役期由兵役法規定,憲法只給出義務的位置與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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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怎麼過兵役:被叫去的、只要登記的、和寫在憲法裡沒人叫的?
印尼一九四五年憲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的措辭很特別:「每一位公民有權利也有義務參與國家的防衛與安全事業。」把權利與義務放在同一句話裡,是這七部憲法中唯一的。第二項接著給出方法——防衛與安全以全民防衛安全體系(sishankamrata)實施,由印尼國軍與國家警察為主要力量、人民為支援力量;第三項再說明國軍由陸海空三軍組成。所以印尼的設計不是「徵集個人進軍隊」,而是「把全體人民放在支援位置上」。這使它與台灣、中國那種以役期與年齡為軸的制度完全不同:沒有徵兵,也沒有一段人人要過的營區時間,但憲法把每個人都寫進了那個體系裡。實際的兵源由志願招募而來,防衛教育則是另一條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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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怎麼過兵役:被叫去的、只要登記的、和寫在憲法裡沒人叫的?
印度沒有徵兵制,武裝部隊全部由志願者組成。但憲法裡確實寫著防衛的義務——第五十一A條列出的「基本義務」中,第 (d) 款是:每一位印度公民有義務保衛國家,並在被號召時提供國民服務。這句話裡的「在被號召時」是關鍵:義務是有條件的,而條件從未被啟動。與同一部憲法第三十七條那種「不得由法院執行」的指導原則不同,基本義務是一九七六年才加進來的一整篇,同樣沒有配套的制裁條文。所以印度在這七個市場裡代表第三種形態:既不像台灣、中國那樣把兵役落成制度,也不像日本那樣連戰力都不保持,而是把義務寫得清清楚楚、再把啟動它的條件留白。招募因此是就業市場的一部分,不是公民身分的一段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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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怎麼過兵役:被叫去的、只要登記的、和寫在憲法裡沒人叫的?
日本には徴兵制がない。理由は制度の選択というより、憲法の条文そのものにある。日本国憲法第九条は、国権の発動たる戦争と、武力による威嚇又は武力の行使を、国際紛争を解決する手段としては永久に放棄すると述べ、続けて「前項の目的を達するため、陸海空軍その他の戦力は、これを保持しない。国の交戦権は、これを認めない」と定める。他の六市場が「誰が何年務めるか」を書いているのに対し、日本の出発点は「そもそも何を保持しないか」である。実際の防衛は自衛隊法に基づく自衛隊が担い、隊員は志願して採用される——つまり国が個人を呼び出すのではなく、個人が応募する。憲法に国民の兵役義務を定めた条文はなく、この点で中国・インドネシア・インドとも異な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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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怎麼過兵役:被叫去的、只要登記的、和寫在憲法裡沒人叫的?
《兵役法》第一條只有一句:「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第三條把時間框住——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第十六條則是這幾年最常被談的一條:常備兵現役由徵兵及齡男子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另一條路是四個月以內的軍事訓練。同條還有一個少見的設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的軍訓或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役期,現役最多折三十日、軍事訓練最多折十五日——也就是說,在教室裡上過的課可以換掉營區裡的日子。第二條把兵役分成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與替代役,替代役是台灣處理良心與體位問題的常態管道,不是例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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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怎麼過兵役:被叫去的、只要登記的、和寫在憲法裡沒人叫的?
美國自一九七三年起沒有實際徵兵,但義務並沒有被廢掉——它被縮小成一個動作。《美國法典》第五十編第三八〇二節寫著:除本章另有規定外,凡在指定登記日年齡在十八歲到二十六歲之間的男性公民,以及居住在美國的其他男性,均有義務按總統公告與相關規則所定的時間、地點與方式,親自前往登記;持非移民身分合法入境的外國人在維持該身分期間不適用。整條的動詞是 register 而不是 serve。於是美國成為這七個市場裡唯一一個把義務停在名冊上的:名單一直在更新,但徵召的開關要由國會另外打開。沒有登記的後果不是刑罰而已,還連著助學貸款、聯邦職缺與部分州的駕照——制裁是行政性的,分散在別的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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