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怎麼過兵役:被叫去的、只要登記的、和寫在憲法裡沒人叫的?
常見主題
印度沒有徵兵制,武裝部隊全部由志願者組成。但憲法裡確實寫著防衛的義務——第五十一A條列出的「基本義務」中,第 (d) 款是:每一位印度公民有義務保衛國家,並在被號召時提供國民服務。這句話裡的「在被號召時」是關鍵:義務是有條件的,而條件從未被啟動。與同一部憲法第三十七條那種「不得由法院執行」的指導原則不同,基本義務是一九七六年才加進來的一整篇,同樣沒有配套的制裁條文。所以印度在這七個市場裡代表第三種形態:既不像台灣、中國那樣把兵役落成制度,也不像日本那樣連戰力都不保持,而是把義務寫得清清楚楚、再把啟動它的條件留白。招募因此是就業市場的一部分,不是公民身分的一段時期。
這個主題是什麼?
台灣《兵役法》第一條就是一句話:「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第十六條把常備兵現役定為一年;中國憲法第五十五條說服兵役是「光榮義務」;巴西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說義務,但同條讓良心因素者改服替代役、平時免除婦女與神職人員。美國更奇特——五十編第三八〇二節要求十八到二十六歲男性登記,而登記之後幾乎沒有人被徵召;日本憲法第九條乾脆不保持陸海空軍;印尼與印度的憲法都寫著公民有防衛國家的義務,卻都沒有徵兵制。同一句「保衛國家」,從一年的營區生活到一張表格,落差就是這麼大。
來源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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