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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兵役:被叫去的、只要登記的、和寫在憲法裡沒人叫的

美國怎麼過兵役:被叫去的、只要登記的、和寫在憲法裡沒人叫的?

常見主題

美國自一九七三年起沒有實際徵兵,但義務並沒有被廢掉——它被縮小成一個動作。《美國法典》第五十編第三八〇二節寫著:除本章另有規定外,凡在指定登記日年齡在十八歲到二十六歲之間的男性公民,以及居住在美國的其他男性,均有義務按總統公告與相關規則所定的時間、地點與方式,親自前往登記;持非移民身分合法入境的外國人在維持該身分期間不適用。整條的動詞是 register 而不是 serve。於是美國成為這七個市場裡唯一一個把義務停在名冊上的:名單一直在更新,但徵召的開關要由國會另外打開。沒有登記的後果不是刑罰而已,還連著助學貸款、聯邦職缺與部分州的駕照——制裁是行政性的,分散在別的窗口。

這個主題是什麼?

台灣《兵役法》第一條就是一句話:「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第十六條把常備兵現役定為一年;中國憲法第五十五條說服兵役是「光榮義務」;巴西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說義務,但同條讓良心因素者改服替代役、平時免除婦女與神職人員。美國更奇特——五十編第三八〇二節要求十八到二十六歲男性登記,而登記之後幾乎沒有人被徵召;日本憲法第九條乾脆不保持陸海空軍;印尼與印度的憲法都寫著公民有防衛國家的義務,卻都沒有徵兵制。同一句「保衛國家」,從一年的營區生活到一張表格,落差就是這麼大。

來源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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