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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兵役:被叫去的、只要登記的、和寫在憲法裡沒人叫的

巴西怎麼過兵役:被叫去的、只要登記的、和寫在憲法裡沒人叫的?

常見主題

巴西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開頭很短:「兵役依法為義務。」但同一條的兩項但書才是真正的內容。第一項要求武裝部隊依法為那些在平時登記後、主張良心因素的人安排替代役——而且憲法自己界定了良心因素是什麼:源自宗教信仰、哲學或政治信念者。把良心異議寫進憲法本文、還附上定義,在這七個市場裡只有巴西。第二項則規定婦女與神職人員在平時免除義務兵役,但仍受其他責任的約束。時間的框架在一九六四年第 4.375 號法律第五條:平時的兵役義務從公民年滿十八歲那一年的一月一日開始,持續到年滿四十五歲那一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二項另外允許十七歲起以志願方式服役。義務的名冊很大,實際入伍的比例則由需求決定。

這個主題是什麼?

台灣《兵役法》第一條就是一句話:「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第十六條把常備兵現役定為一年;中國憲法第五十五條說服兵役是「光榮義務」;巴西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說義務,但同條讓良心因素者改服替代役、平時免除婦女與神職人員。美國更奇特——五十編第三八〇二節要求十八到二十六歲男性登記,而登記之後幾乎沒有人被徵召;日本憲法第九條乾脆不保持陸海空軍;印尼與印度的憲法都寫著公民有防衛國家的義務,卻都沒有徵兵制。同一句「保衛國家」,從一年的營區生活到一張表格,落差就是這麼大。

來源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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