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怎麼過兵役:被叫去的、只要登記的、和寫在憲法裡沒人叫的?
常見主題
《兵役法》第一條只有一句:「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第三條把時間框住——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第十六條則是這幾年最常被談的一條:常備兵現役由徵兵及齡男子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另一條路是四個月以內的軍事訓練。同條還有一個少見的設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的軍訓或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得以八堂課折算一日折減役期,現役最多折三十日、軍事訓練最多折十五日——也就是說,在教室裡上過的課可以換掉營區裡的日子。第二條把兵役分成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與替代役,替代役是台灣處理良心與體位問題的常態管道,不是例外條款。
這個主題是什麼?
台灣《兵役法》第一條就是一句話:「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第十六條把常備兵現役定為一年;中國憲法第五十五條說服兵役是「光榮義務」;巴西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說義務,但同條讓良心因素者改服替代役、平時免除婦女與神職人員。美國更奇特——五十編第三八〇二節要求十八到二十六歲男性登記,而登記之後幾乎沒有人被徵召;日本憲法第九條乾脆不保持陸海空軍;印尼與印度的憲法都寫著公民有防衛國家的義務,卻都沒有徵兵制。同一句「保衛國家」,從一年的營區生活到一張表格,落差就是這麼大。
來源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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