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怎麼過兵役:被叫去的、只要登記的、和寫在憲法裡沒人叫的?
常見主題
中國把防衛寫進憲法的公民義務那一章。第五十五條分成兩句,語氣不同:第一句「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第二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前一句沒有性別與年齡的限制,也沒有具體行為;後一句才落到具體制度上,而且把民兵組織與兵役並列——防衛的載體不只是軍隊。用「光榮」而不是「強制」來修飾義務,是這一條與台灣兵役法第一條「皆有服兵役之義務」在語氣上最明顯的差異:一個把它寫成榮譽,一個把它寫成法律責任。實際的徵集、年齡與役期由兵役法規定,憲法只給出義務的位置與名稱。
這個主題是什麼?
台灣《兵役法》第一條就是一句話:「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第十六條把常備兵現役定為一年;中國憲法第五十五條說服兵役是「光榮義務」;巴西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說義務,但同條讓良心因素者改服替代役、平時免除婦女與神職人員。美國更奇特——五十編第三八〇二節要求十八到二十六歲男性登記,而登記之後幾乎沒有人被徵召;日本憲法第九條乾脆不保持陸海空軍;印尼與印度的憲法都寫著公民有防衛國家的義務,卻都沒有徵兵制。同一句「保衛國家」,從一年的營區生活到一張表格,落差就是這麼大。
來源與日期
日期依地方時區、曆法與官方公告;若標示估計或地方變體,請以來源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