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屋押金與房東權限:押幾個月、能不能說終止就終止
全世界怎麼過台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把押金封頂在二個月租金總額,第10條列出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的五款情形,其中四款須「終止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收回重建則要「終止前三個月」;中國2025年9月15日施行的《住房租賃條例》(國務院令第812號)第十條只要求押金金額、返還時間與扣減情形寫進合約、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卻沒有設金額上限——同樣談押金,兩岸給的答案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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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 | 什麼時候? | 日期怎麼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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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怎麼規定?
巴西《租賃法》(Lei 8.245/1991)明列房東可要求的四種擔保方式:現金或財物押金(caução)、連帶保證人(fiador)、租賃保證保險(seguro-fiança),或投資基金份額的信託讓與——第37條唯一項並規定同一份合約不能疊加一種以上。若採現金押金,第38條把上限訂在三個月租金,且須存入儲蓄帳戶生息,租約終止時連同利息、經物價指數調整後歸還房客。這部法律最鋒利的地方,在於它怎麼處理定期合約到期後的狀況。第46條:書面合約若期限達三十個月以上,期滿時房東可以完全不附理由收回房屋(稱為「空白終止」denúncia vazia),只需依規定預告即可。第47條:期限較短的合約若到期未終止而繼續使用,會自動轉為不定期租約,房東此後通常只能依法定的特定事由終止(欠租、房東自用、拆除重建等),除非房客已連續居住滿五年以上——這時房東又重新取得同樣不附理由終止的權利。至於租金本身,通常依合約載明的物價指數(常見IGP-M或IPCA)每年調整,而不是由房東自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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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怎麼規定?
中國第一部專門規範住房租賃的全國性行政法規《住房租賃條例》(國務院令第812號),已於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第十條要求押金金額、返還時間與扣減情形一律寫進合約,且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但完全沒有設押金金額上限,與台灣的兩個月封頂不同。第八條要求雙方須以實名簽訂合約,並透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向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備案不收費;房東不辦,承租人可自行辦理。新條例特別針對租賃平台與代管業者代收代付租金、押金設下資金監管要求——這是直接回應2010年代末到2020年代初一批長租公寓平台倒閉的事件:業者把向房客收來的押金與預付租金挪用去撐自己的現金流而不是替房東保管,平台一垮,雙方都拿不到錢。新條例現在禁止線上平台直接代收代付租賃資金與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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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怎麼規定?
印尼的租賃法律仍沿用荷屬東印度時期頒布的《民法典》(KUHPerdata,1847年公告),第三卷第七章第1548條到第1600條規範「租賃」(sewa-menyewa)。押金本身完全不受法律規範——要不要收、收多少,全憑房東與房客在合約裡自行約定,不像台灣有法定二個月上限。印尼市場與其他六國最大的差異其實不在押金金額,而在付款節奏:一般房屋出租慣例是一次付清整年租金,連續兩、三年整筆預付在家庭租屋裡也不少見,不像其他國家預設按月繳。民法典也確立「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第1576條):房東在租期中把房子賣掉,新屋主必須承接既有租約,不能為了提前取回房子而趕走房客,除非原合約另有約定。而且房東不能靠換鎖就把人趕走——租期屆滿房客拒絕搬離時,房東必須提起民事訴訟並取得可執行的法院判決,才能強制房客搬離;自行動手驅離不是合法捷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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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怎麼規定?
印度憲法把「住房」列在邦權清單裡,因此全國沒有單一的租賃法——2021年由內閣核准的《標準租賃法》(Model Tenancy Act)只是供各邦採用、修改或不理會的示範法。它建議住宅押金上限二個月租金、非住宅六個月,書面合約須於簽署後兩個月內向新設的「房租局」(Rent Authority)備案,並設三級爭議處理機制——房租局、房租法庭、房租仲裁庭——目的是比一般民事法院更快解決糾紛。到目前為止,只有北方邦、安得拉邦、阿薩姆邦、泰米爾納德邦等少數邦通過大致依循示範法的立法。全國多數地方仍沿用各自更早的《房租管制法》,有些可追溯到1940到60年代,這些法律曾把長期租客的租金凍結在遠低於市價的水準——一般認為這保護了在住房客,但也被指是房東退出租賃市場、寧可讓房子空著也不願依管制租金出租的原因。正是這段歷史,讓較新的示範法傾向讓房東與房客自行議定租金、同時加快糾紛處理速度,而不是重新引入租金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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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怎麼規定?
日本在法律之外疊了好幾層金錢慣例。民法第622條之2要求房東在租賃關係終了、收回房屋時,扣除房客欠款後歸還敷金(押金);但「禮金」——通常是一到二個月租金、一次性送給房東的謝禮——完全是慣例,法律沒有規定也不會退還,依地區與物件不同,有些完全不收。「更新料」(續約費)同樣是慣例而非法律,關東地區常見。因為找連帶保證人越來越難,現在多數租約改要求付費的「保證公司」(家賃保証会社)取代個人保證人。借地借家法第28條要求房東拒絕續約或終止租約須有「正當事由」——會衡量雙方對房屋的需求、租賃過往、以及房東是否提出補償——所以一般定期租約到期,房客不會被說趕就趕。押金相關爭議大多出在「原狀回復」(恢復原狀):國土交通省訂有指引,區分應由房東吸收的自然耗損,以及可從押金扣除的房客過失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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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怎麼規定?
台灣的押金規定寫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押金不得超過二個月租金總額,超收部分約定無效,房東可能面臨新臺幣三萬到三十萬元罰鍰。房東若要提前終止租約,第10條列出五款情形(承租人毀損不修、遲付租金逾二個月經催告仍不繳、擅自轉租、房東收回重建等),多數須「終止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收回重建則要「終止前三個月」;承租人也能依第11條的情形在三十日前通知提前解約。政府另外用租金補貼與包租代管稅賦減免鼓勵房東登記,但登記與否不影響租約本身的效力,只是少了政府媒合與租金補貼資格。押金與房租的計算基準、返還期限應該寫進合約,實務上多數爭議出在退租時的房屋現況認定,不是押金金額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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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怎麼規定?
美國沒有聯邦層級的押金法律。HUD(住房及城市發展部)對私人租賃的權限僅限於執行《公平住房法》的反歧視規定;押金上限、退還期限、惡意扣留的罰則全部是各州自己的事,而且差異很大。加州民法典第1950.5條經AB 12修法(2024年7月生效)後,把上限從原本未傢俱二個月、傢俱三個月,降到所有房東一律一個月租金(僅名下不超過兩間出租房的小房東有限度例外),房東須列明扣款明細,並在房客搬離後21天內退還餘額。其他州各自訂數字,甚至完全不設上限——有些州封頂一或二個月,有些完全交給合約自訂,退還期限從14天到60天都有。這正是值得停下來想一想的地方:問「美國怎麼規定押金」這個問題本身就問錯了——答案要看房子在五十州裡的哪一州。美國唯一真正存在的聯邦押金規定,適用範圍很窄,只管HUD自己經營的公共住宅與第八章房租券(Section 8),那裡不分州一律封頂一個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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