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怎麼規定?
常見主題
中國第一部專門規範住房租賃的全國性行政法規《住房租賃條例》(國務院令第812號),已於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第十條要求押金金額、返還時間與扣減情形一律寫進合約,且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但完全沒有設押金金額上限,與台灣的兩個月封頂不同。第八條要求雙方須以實名簽訂合約,並透過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台向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備案不收費;房東不辦,承租人可自行辦理。新條例特別針對租賃平台與代管業者代收代付租金、押金設下資金監管要求——這是直接回應2010年代末到2020年代初一批長租公寓平台倒閉的事件:業者把向房客收來的押金與預付租金挪用去撐自己的現金流而不是替房東保管,平台一垮,雙方都拿不到錢。新條例現在禁止線上平台直接代收代付租賃資金與押金。
這個主題是什麼?
台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把押金封頂在二個月租金總額,第10條列出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的五款情形,其中四款須「終止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收回重建則要「終止前三個月」;中國2025年9月15日施行的《住房租賃條例》(國務院令第812號)第十條只要求押金金額、返還時間與扣減情形寫進合約、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卻沒有設金額上限——同樣談押金,兩岸給的答案完全不同。
日本民法第622條之2規定敷金於租賃關係終了、返還房屋時應扣除欠款後歸還,但日本另有法律沒規定的「禮金」——付給房東、通常不退還的謝禮;借地借家法第28條則要求房東拒絕續約或終止租約須有「正當事由」,承租人因此不會被無理由掃地出門。
美國聯邦完全沒有統一規定,住房及城市發展部(HUD)只管反歧視,押金上限交給各州自訂,加州民法典第1950.5條經2024年7月上路的AB 12修法後,把上限從原本二至三個月降到一個月。
印度2021年的《標準租賃法》只是供各邦採用的示範法,建議住宅押金上限二個月、非住宅六個月,但多數邦仍沿用自己的舊法。印尼租賃仍依沿用自荷屬時期的《民法典》第1548條起規範,押金金額全憑雙方約定、法律不設上限,而且房客不搬,房東不能自行趕人,得走法院程序。
巴西《租賃法》第38條把押金上限訂在三個月租金,須存入儲蓄帳戶;第46條讓期限達三十個月以上的合約到期時,房東可不附理由收回房屋。
來源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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