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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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租賃法》(Lei 8.245/1991)明列房東可要求的四種擔保方式:現金或財物押金(caução)、連帶保證人(fiador)、租賃保證保險(seguro-fiança),或投資基金份額的信託讓與——第37條唯一項並規定同一份合約不能疊加一種以上。若採現金押金,第38條把上限訂在三個月租金,且須存入儲蓄帳戶生息,租約終止時連同利息、經物價指數調整後歸還房客。這部法律最鋒利的地方,在於它怎麼處理定期合約到期後的狀況。第46條:書面合約若期限達三十個月以上,期滿時房東可以完全不附理由收回房屋(稱為「空白終止」denúncia vazia),只需依規定預告即可。第47條:期限較短的合約若到期未終止而繼續使用,會自動轉為不定期租約,房東此後通常只能依法定的特定事由終止(欠租、房東自用、拆除重建等),除非房客已連續居住滿五年以上——這時房東又重新取得同樣不附理由終止的權利。至於租金本身,通常依合約載明的物價指數(常見IGP-M或IPCA)每年調整,而不是由房東自行決定。
這個主題是什麼?
台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把押金封頂在二個月租金總額,第10條列出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的五款情形,其中四款須「終止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收回重建則要「終止前三個月」;中國2025年9月15日施行的《住房租賃條例》(國務院令第812號)第十條只要求押金金額、返還時間與扣減情形寫進合約、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卻沒有設金額上限——同樣談押金,兩岸給的答案完全不同。
日本民法第622條之2規定敷金於租賃關係終了、返還房屋時應扣除欠款後歸還,但日本另有法律沒規定的「禮金」——付給房東、通常不退還的謝禮;借地借家法第28條則要求房東拒絕續約或終止租約須有「正當事由」,承租人因此不會被無理由掃地出門。
美國聯邦完全沒有統一規定,住房及城市發展部(HUD)只管反歧視,押金上限交給各州自訂,加州民法典第1950.5條經2024年7月上路的AB 12修法後,把上限從原本二至三個月降到一個月。
印度2021年的《標準租賃法》只是供各邦採用的示範法,建議住宅押金上限二個月、非住宅六個月,但多數邦仍沿用自己的舊法。印尼租賃仍依沿用自荷屬時期的《民法典》第1548條起規範,押金金額全憑雙方約定、法律不設上限,而且房客不搬,房東不能自行趕人,得走法院程序。
巴西《租賃法》第38條把押金上限訂在三個月租金,須存入儲蓄帳戶;第46條讓期限達三十個月以上的合約到期時,房東可不附理由收回房屋。
來源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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