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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租屋押金與房東權限:押幾個月、能不能說終止就終止

印度怎麼規定?

常見主題

印度憲法把「住房」列在邦權清單裡,因此全國沒有單一的租賃法——2021年由內閣核准的《標準租賃法》(Model Tenancy Act)只是供各邦採用、修改或不理會的示範法。它建議住宅押金上限二個月租金、非住宅六個月,書面合約須於簽署後兩個月內向新設的「房租局」(Rent Authority)備案,並設三級爭議處理機制——房租局、房租法庭、房租仲裁庭——目的是比一般民事法院更快解決糾紛。到目前為止,只有北方邦、安得拉邦、阿薩姆邦、泰米爾納德邦等少數邦通過大致依循示範法的立法。全國多數地方仍沿用各自更早的《房租管制法》,有些可追溯到1940到60年代,這些法律曾把長期租客的租金凍結在遠低於市價的水準——一般認為這保護了在住房客,但也被指是房東退出租賃市場、寧可讓房子空著也不願依管制租金出租的原因。正是這段歷史,讓較新的示範法傾向讓房東與房客自行議定租金、同時加快糾紛處理速度,而不是重新引入租金上限。

這個主題是什麼?

台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把押金封頂在二個月租金總額,第10條列出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的五款情形,其中四款須「終止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收回重建則要「終止前三個月」;中國2025年9月15日施行的《住房租賃條例》(國務院令第812號)第十條只要求押金金額、返還時間與扣減情形寫進合約、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卻沒有設金額上限——同樣談押金,兩岸給的答案完全不同。

日本民法第622條之2規定敷金於租賃關係終了、返還房屋時應扣除欠款後歸還,但日本另有法律沒規定的「禮金」——付給房東、通常不退還的謝禮;借地借家法第28條則要求房東拒絕續約或終止租約須有「正當事由」,承租人因此不會被無理由掃地出門。

美國聯邦完全沒有統一規定,住房及城市發展部(HUD)只管反歧視,押金上限交給各州自訂,加州民法典第1950.5條經2024年7月上路的AB 12修法後,把上限從原本二至三個月降到一個月。

印度2021年的《標準租賃法》只是供各邦採用的示範法,建議住宅押金上限二個月、非住宅六個月,但多數邦仍沿用自己的舊法。印尼租賃仍依沿用自荷屬時期的《民法典》第1548條起規範,押金金額全憑雙方約定、法律不設上限,而且房客不搬,房東不能自行趕人,得走法院程序。

巴西《租賃法》第38條把押金上限訂在三個月租金,須存入儲蓄帳戶;第46條讓期限達三十個月以上的合約到期時,房東可不附理由收回房屋。

來源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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