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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租屋押金與房東權限:押幾個月、能不能說終止就終止

印尼怎麼規定?

常見主題

印尼的租賃法律仍沿用荷屬東印度時期頒布的《民法典》(KUHPerdata,1847年公告),第三卷第七章第1548條到第1600條規範「租賃」(sewa-menyewa)。押金本身完全不受法律規範——要不要收、收多少,全憑房東與房客在合約裡自行約定,不像台灣有法定二個月上限。印尼市場與其他六國最大的差異其實不在押金金額,而在付款節奏:一般房屋出租慣例是一次付清整年租金,連續兩、三年整筆預付在家庭租屋裡也不少見,不像其他國家預設按月繳。民法典也確立「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第1576條):房東在租期中把房子賣掉,新屋主必須承接既有租約,不能為了提前取回房子而趕走房客,除非原合約另有約定。而且房東不能靠換鎖就把人趕走——租期屆滿房客拒絕搬離時,房東必須提起民事訴訟並取得可執行的法院判決,才能強制房客搬離;自行動手驅離不是合法捷徑。

這個主題是什麼?

台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把押金封頂在二個月租金總額,第10條列出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的五款情形,其中四款須「終止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收回重建則要「終止前三個月」;中國2025年9月15日施行的《住房租賃條例》(國務院令第812號)第十條只要求押金金額、返還時間與扣減情形寫進合約、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卻沒有設金額上限——同樣談押金,兩岸給的答案完全不同。

日本民法第622條之2規定敷金於租賃關係終了、返還房屋時應扣除欠款後歸還,但日本另有法律沒規定的「禮金」——付給房東、通常不退還的謝禮;借地借家法第28條則要求房東拒絕續約或終止租約須有「正當事由」,承租人因此不會被無理由掃地出門。

美國聯邦完全沒有統一規定,住房及城市發展部(HUD)只管反歧視,押金上限交給各州自訂,加州民法典第1950.5條經2024年7月上路的AB 12修法後,把上限從原本二至三個月降到一個月。

印度2021年的《標準租賃法》只是供各邦採用的示範法,建議住宅押金上限二個月、非住宅六個月,但多數邦仍沿用自己的舊法。印尼租賃仍依沿用自荷屬時期的《民法典》第1548條起規範,押金金額全憑雙方約定、法律不設上限,而且房客不搬,房東不能自行趕人,得走法院程序。

巴西《租賃法》第38條把押金上限訂在三個月租金,須存入儲蓄帳戶;第46條讓期限達三十個月以上的合約到期時,房東可不附理由收回房屋。

來源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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