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怎麼規定?
常見主題
美國沒有聯邦層級的押金法律。HUD(住房及城市發展部)對私人租賃的權限僅限於執行《公平住房法》的反歧視規定;押金上限、退還期限、惡意扣留的罰則全部是各州自己的事,而且差異很大。加州民法典第1950.5條經AB 12修法(2024年7月生效)後,把上限從原本未傢俱二個月、傢俱三個月,降到所有房東一律一個月租金(僅名下不超過兩間出租房的小房東有限度例外),房東須列明扣款明細,並在房客搬離後21天內退還餘額。其他州各自訂數字,甚至完全不設上限——有些州封頂一或二個月,有些完全交給合約自訂,退還期限從14天到60天都有。這正是值得停下來想一想的地方:問「美國怎麼規定押金」這個問題本身就問錯了——答案要看房子在五十州裡的哪一州。美國唯一真正存在的聯邦押金規定,適用範圍很窄,只管HUD自己經營的公共住宅與第八章房租券(Section 8),那裡不分州一律封頂一個月租金。
這個主題是什麼?
台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把押金封頂在二個月租金總額,第10條列出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的五款情形,其中四款須「終止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收回重建則要「終止前三個月」;中國2025年9月15日施行的《住房租賃條例》(國務院令第812號)第十條只要求押金金額、返還時間與扣減情形寫進合約、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卻沒有設金額上限——同樣談押金,兩岸給的答案完全不同。
日本民法第622條之2規定敷金於租賃關係終了、返還房屋時應扣除欠款後歸還,但日本另有法律沒規定的「禮金」——付給房東、通常不退還的謝禮;借地借家法第28條則要求房東拒絕續約或終止租約須有「正當事由」,承租人因此不會被無理由掃地出門。
美國聯邦完全沒有統一規定,住房及城市發展部(HUD)只管反歧視,押金上限交給各州自訂,加州民法典第1950.5條經2024年7月上路的AB 12修法後,把上限從原本二至三個月降到一個月。
印度2021年的《標準租賃法》只是供各邦採用的示範法,建議住宅押金上限二個月、非住宅六個月,但多數邦仍沿用自己的舊法。印尼租賃仍依沿用自荷屬時期的《民法典》第1548條起規範,押金金額全憑雙方約定、法律不設上限,而且房客不搬,房東不能自行趕人,得走法院程序。
巴西《租賃法》第38條把押金上限訂在三個月租金,須存入儲蓄帳戶;第46條讓期限達三十個月以上的合約到期時,房東可不附理由收回房屋。
來源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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