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怎麼規定?
常見主題
日本在法律之外疊了好幾層金錢慣例。民法第622條之2要求房東在租賃關係終了、收回房屋時,扣除房客欠款後歸還敷金(押金);但「禮金」——通常是一到二個月租金、一次性送給房東的謝禮——完全是慣例,法律沒有規定也不會退還,依地區與物件不同,有些完全不收。「更新料」(續約費)同樣是慣例而非法律,關東地區常見。因為找連帶保證人越來越難,現在多數租約改要求付費的「保證公司」(家賃保証会社)取代個人保證人。借地借家法第28條要求房東拒絕續約或終止租約須有「正當事由」——會衡量雙方對房屋的需求、租賃過往、以及房東是否提出補償——所以一般定期租約到期,房客不會被說趕就趕。押金相關爭議大多出在「原狀回復」(恢復原狀):國土交通省訂有指引,區分應由房東吸收的自然耗損,以及可從押金扣除的房客過失損壞。
這個主題是什麼?
台灣《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把押金封頂在二個月租金總額,第10條列出房東可提前終止租約的五款情形,其中四款須「終止前三十日」書面通知,收回重建則要「終止前三個月」;中國2025年9月15日施行的《住房租賃條例》(國務院令第812號)第十條只要求押金金額、返還時間與扣減情形寫進合約、無正當理由不得扣減,卻沒有設金額上限——同樣談押金,兩岸給的答案完全不同。
日本民法第622條之2規定敷金於租賃關係終了、返還房屋時應扣除欠款後歸還,但日本另有法律沒規定的「禮金」——付給房東、通常不退還的謝禮;借地借家法第28條則要求房東拒絕續約或終止租約須有「正當事由」,承租人因此不會被無理由掃地出門。
美國聯邦完全沒有統一規定,住房及城市發展部(HUD)只管反歧視,押金上限交給各州自訂,加州民法典第1950.5條經2024年7月上路的AB 12修法後,把上限從原本二至三個月降到一個月。
印度2021年的《標準租賃法》只是供各邦採用的示範法,建議住宅押金上限二個月、非住宅六個月,但多數邦仍沿用自己的舊法。印尼租賃仍依沿用自荷屬時期的《民法典》第1548條起規範,押金金額全憑雙方約定、法律不設上限,而且房客不搬,房東不能自行趕人,得走法院程序。
巴西《租賃法》第38條把押金上限訂在三個月租金,須存入儲蓄帳戶;第46條讓期限達三十個月以上的合約到期時,房東可不附理由收回房屋。
來源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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