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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義務教育:幾歲到幾歲,而且「義務」是誰的

台灣怎麼過義務教育:幾歲到幾歲,而且「義務」是誰的?

常見主題

台灣的義務教育寫在《國民教育法》第三條:「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其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九年,第四條再切成前六年國小、後三年國中。值得注意的是那半句「另以法律定之」——法律先宣告應受國民教育,再把怎麼強迫推給另一部法律去處理。這種把「義務」與「強制手段」拆成兩部法的做法,在這七個市場裡不常見:多數地方要嘛只寫年齡(巴西、印度)、要嘛把義務直接掛在特定的人身上(日本掛家長、中國掛公民本人)。第五條寫「國民教育以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第六條再處理實驗教育——也就是說,台灣在同一部法律裡同時保留了「必須就學」與「可以不進體制內學校」兩件事,後者由實驗教育的兩部條例接手。

這個主題是什麼?

台灣《國民教育法》第三條寫六歲至十五歲,九年,而且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巴西憲法第二〇八條經二〇〇九年修憲後是四歲到十七歲,七國裡跨度最寬;印度憲法第二十一A條是六到十四歲,而它被放在基本權利那一篇,是可以上法院請求的;印尼憲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把義務同時放在兩邊——公民有義務就學、政府有義務出錢,第四項還規定教育預算至少占百分之二十;日本憲法第二十六條的義務落在家長身上;中國憲法第四十六條一句話把受教育同時寫成權利與義務;美國聯邦沒有規定,各州自己訂,起訖年齡從五歲到七歲起、十六到十八歲止都有。

來源與日期

日期依地方時區、曆法與官方公告;若標示估計或地方變體,請以來源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