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怎麼過投票這件事,各國要求的不一樣?
常見主題
台灣的投票權從二十歲起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四條寫的是「年滿二十歲」,比多數國家晚兩年;第十五條再要求在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真正塑造投票日樣貌的是第十七條:「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台灣沒有不在籍投票,也沒有通訊投票,所以在外縣市工作或讀書的人要投票就得回去。於是每逢大選,高鐵與客運提前售罄、國道在投票前一晚塞車,投票日本身變成一次全島規模的返鄉。投票所裡憑國民身分證領票、自行圈投(第十八條),圈完投進票匣,當天下午開票時各投票所當場唱票,任何人都可以站在旁邊看。
這個主題是什麼?
巴西憲法第十四條把投票寫成十八到七十歲公民的義務,不去要說明理由;台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沒有不在籍投票,於是投票日變成一次全島的返鄉移動;中國憲法第九十七條把直接選舉留在縣、鄉這一級,省與設區的市由下一級人大選出;美國的選舉日寫在聯邦法典裡是「十一月第一個星期一之後的星期二」,而那天不是假日。同一個動作,七個地方對「誰可以投、在哪裡投、那天算不算你的時間」給了七個答案。
來源與日期
日期依地方時區、曆法與官方公告;若標示估計或地方變體,請以來源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