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怎麼規定?
常見主題
美國沒有單一的「居留證」制度,而是分成兩條路。取得永久居留權(綠卡)的人持有 Form I-551(俗稱 Green Card),由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USCIS)核發;非移民簽證持有人(如 H-1B、F-1)則以入境時由海關與邊境保護局(CBP)核發的 Form I-94 記錄合法停留期限與身分別。聯邦法規《美國法典》第8編第1304(e)條明定,年滿18歲、已登記的外國人須隨時攜帶並持有其登記證明(如 I-551),違者屬輕罪,可處最高100美元罰款或最長30日拘役。第1305(a)條則規定,登記在案的外國人地址如有變更,須以書面在變更後10日內通知(原條文為通知司法部長,現由 USCIS 受理)。美國不像其他七國一樣有全國性的戶籍或居留地登記機關,地址申報是聯邦個別法規,不是地方政府的登記制度。工作授權方面,綠卡本身就是工作授權的證明,不需要另一張證;但部分身分別(如 F-1 OPT 實習期間、庇護申請人、部分依親配偶簽證)則須另外申請 Form I-765(EAD 工作許可文件)。
這個主題是什麼?
台灣的外僑居留證由移民署核發,入境後30日內要辦,地址變更也是30日內,逾期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罰新台幣2,000至10,000元;日本的在留卡則是14日——不管是初次登記住所還是換工作後的所屬機關異動,《入管法》都定在14日內。
中國大陸的居留證件登記事項變更是10日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3條),借宿非旅館處所更短,只有24小時(第39條)。美國沒有全國性的居留登記機關,但已登記外國人的地址變更仍受聯邦法《美國法典》第8編第1305條約束,一樣是10日內書面通知。
印度靠簽證類別而非統一居留卡運作,效期超過180天的工作或學生簽證要在入境後14日內向FRRO登記;印尼則是住址變更最長14日,擔保人也要連帶申報;巴西最寬鬆,臨時簽證持有人有90日可以去聯邦警察辦登記。
工作許可與居留證是不是同一張,七國分成兩派:台灣、中國、印尼是兩張證、兩個機關;日本的就業資格直接寫進居留資格本身;美國的綠卡本身就是工作授權的證明。
來源與日期
日期依地方時區、曆法與官方公告;若標示估計或地方變體,請以來源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