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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居留證幾天內辦?換住址、換工作要不要通報

台灣怎麼規定?

常見主題

台灣核發的是「外僑居留證」(ARC),由內政部移民署核發。持有居留簽證入境的外國人,須在入境翌日起30日內向移民署申請居留證;地址如有變更,也要在事實發生翌日起30日內到居住地的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逾期依《入出國及移民法》可處新台幣2,000至10,000元罰鍰。年滿14歲的外國人在台灣境內須隨身攜帶護照或居留證(第28條),拒絕出示同樣依第85條裁罰。居留證與工作許可是兩張證、兩個機關:工作許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核發,居留證則由移民署核發,換工作時雇主須重新申請工作許可。比較特別的是2018年推出的「就業金卡」,把工作許可、居留簽證、外僑居留證與重入國許可四證合一,效期1至3年,持卡人不必綁定單一雇主,可自由換工作。

這個主題是什麼?

台灣的外僑居留證由移民署核發,入境後30日內要辦,地址變更也是30日內,逾期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罰新台幣2,000至10,000元;日本的在留卡則是14日——不管是初次登記住所還是換工作後的所屬機關異動,《入管法》都定在14日內。

中國大陸的居留證件登記事項變更是10日內(《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3條),借宿非旅館處所更短,只有24小時(第39條)。美國沒有全國性的居留登記機關,但已登記外國人的地址變更仍受聯邦法《美國法典》第8編第1305條約束,一樣是10日內書面通知。

印度靠簽證類別而非統一居留卡運作,效期超過180天的工作或學生簽證要在入境後14日內向FRRO登記;印尼則是住址變更最長14日,擔保人也要連帶申報;巴西最寬鬆,臨時簽證持有人有90日可以去聯邦警察辦登記。

工作許可與居留證是不是同一張,七國分成兩派:台灣、中國、印尼是兩張證、兩個機關;日本的就業資格直接寫進居留資格本身;美國的綠卡本身就是工作授權的證明。

來源與日期

日期依地方時區、曆法與官方公告;若標示估計或地方變體,請以來源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