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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官方語言:寫在憲法裡、寫在法律裡,還是根本沒寫

美國怎麼過官方語言:寫在憲法裡、寫在法律裡,還是根本沒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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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沒有指定官方語言,國會也從來沒有立過這樣的法。這個空白維持了兩百多年,直到二○二五年三月六日,一道題為「指定英語為美國官方語言」的行政命令刊登在聯邦公報上。用的工具是行政命令,不是憲法修正案、也不是國會立法,而這正是這一格最值得看的地方:同樣一件事,印度寫在憲法、印尼寫在憲法、台灣寫成一部法律,美國則是由行政部門在事後宣告的。層級不同,能被推翻的方式也不同——憲法條文要修憲,法律要國會,行政命令則可以由下一任總統一筆撤銷。另外要分清楚的是聯邦與州:聯邦這一層長期空白的同時,多數州早就各自在州憲法或州法裡指定了英語,所以「美國有沒有官方語言」這個問題,在聯邦與州兩層會得到不同答案。

這個主題是什麼?

印度憲法花了一整篇處理語言,第三四三條指定天城體印地語為聯邦官方語言,還附上十五年英語過渡條款;印尼憲法第三十六條只用一句話——「國家語言是印尼語」;巴西憲法第十三條同樣一句;中國憲法沒有「官方語言」這個詞,而是把「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放進教育那一條的最後一句;台灣反過來,《國家語言發展法》不指定單一國語,把各固有族群的自然語言與台灣手語全部列為國家語言、一律平等;日本根本沒有法定官方語言;美國憲法與國會立法也都沒有,是二○二五年三月用行政命令指定英語的。

來源與日期

日期依地方時區、曆法與官方公告;若標示估計或地方變體,請以來源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