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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官方語言:寫在憲法裡、寫在法律裡,還是根本沒寫

台灣怎麼過官方語言:寫在憲法裡、寫在法律裡,還是根本沒寫?

常見主題

台灣的做法在這七個市場裡是獨一份:不指定單一國語。《國家語言發展法》第三條說,本法所稱國家語言,指「臺灣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自然語言及臺灣手語」;第四條接著寫「國家語言一律平等,國民使用國家語言應不受歧視或限制」。也就是說,這部法律不是從眾多語言裡挑一個扶正,而是把它們整批納進來、再宣告彼此對等——手語被寫進同一個清單,是這一點最直接的證據:國家語言在這裡的定義是「這塊土地上的人實際在用的語言」,不是「政府辦公用的語言」。第七條另外規定,對面臨傳承危機的國家語言,政府應優先推動其傳承與復振。這與印度那種「指定一種、其餘另立條款」的結構剛好相反。

這個主題是什麼?

印度憲法花了一整篇處理語言,第三四三條指定天城體印地語為聯邦官方語言,還附上十五年英語過渡條款;印尼憲法第三十六條只用一句話——「國家語言是印尼語」;巴西憲法第十三條同樣一句;中國憲法沒有「官方語言」這個詞,而是把「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放進教育那一條的最後一句;台灣反過來,《國家語言發展法》不指定單一國語,把各固有族群的自然語言與台灣手語全部列為國家語言、一律平等;日本根本沒有法定官方語言;美國憲法與國會立法也都沒有,是二○二五年三月用行政命令指定英語的。

來源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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