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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官方語言:寫在憲法裡、寫在法律裡,還是根本沒寫

中國怎麼過官方語言:寫在憲法裡、寫在法律裡,還是根本沒寫?

常見主題

中國憲法裡沒有「官方語言」這個詞,語言的位置分散在三處,而分散本身就是答案。第四條寫在民族那一章:「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第十九條——那是「教育」那一條——在講完普及義務教育、發展中等與高等教育之後,最後一句才是:「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也就是說,推廣普通話在憲法的體例裡不是一個語言地位條款,而是一項教育任務。第一百二十一條再補上運作面: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執行職務時,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三條合起來的結構是:自由在民族章、推廣在教育章、實際使用在自治章——沒有一條叫「本國的官方語言是⋯⋯」。

這個主題是什麼?

印度憲法花了一整篇處理語言,第三四三條指定天城體印地語為聯邦官方語言,還附上十五年英語過渡條款;印尼憲法第三十六條只用一句話——「國家語言是印尼語」;巴西憲法第十三條同樣一句;中國憲法沒有「官方語言」這個詞,而是把「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放進教育那一條的最後一句;台灣反過來,《國家語言發展法》不指定單一國語,把各固有族群的自然語言與台灣手語全部列為國家語言、一律平等;日本根本沒有法定官方語言;美國憲法與國會立法也都沒有,是二○二五年三月用行政命令指定英語的。

來源與日期

日期依地方時區、曆法與官方公告;若標示估計或地方變體,請以來源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