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怎麼過年終獎金與十三個月薪水?
年終獎金
- 當地日期
- 2027年2月5日
- 什麼時候?
- 農曆春節前發放(公曆日期每年不同)
台灣的年終獎金常被當成理所當然,但《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的原文其實是條件句: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並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也就是說——沒有盈餘就沒有這條義務,法律沒有訂金額、沒有訂期限、也沒有罰則。實務上它靠慣例支撐:多數公司在農曆春節前發,常見說法是幾個月薪,而公務人員另有依規定核發的年終工作獎金。這使得台灣的年終在確定性上明顯低於巴西與印尼——它是慣例,不是可以請求的權利。
這個主題是什麼?
台灣的年終獎金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是「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時才分配的獎金——有條件、沒有期限、沒有罰則,實際發多少由公司決定。巴西完全相反:十三薪是一九六二年立法的義務,第一期十一月三十日前、第二期十二月二十日前,遲了要罰。印尼的 THR 必須在宗教節日前七天付清、不准分期,遲付罰百分之五。同一件「年底多一筆錢」的事,七個市場從法律義務到純粹慣例都有,而那決定了它到底靠不靠得住。
來源與日期
日期依地方時區、曆法與官方公告;若標示估計或地方變體,請以來源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