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怎麼過年終獎金與十三個月薪水?
Statutory bonus (Payment of Bonus Act)
- 當地日期
- 2026年11月30日
印度的法定紅利依一九六五年《紅利給付法》,適用於雇用二十人以上的事業單位,員工在該會計年度工作滿三十天即有資格。下限是薪資的百分之八點三三、上限百分之二十,而且下限與有沒有賺錢無關——虧損的年度照樣要發最低額,這一點與台灣「有盈餘才分配」剛好相反。給付期限是會計年度結束後八個月內,印度的會計年度到三月三十一日,所以實務上的最後期限落在十一月底,而多數企業會刻意提早到排燈節前發,讓它趕上一年裡最大的採買季。
這個主題是什麼?
台灣的年終獎金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是「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有盈餘」時才分配的獎金——有條件、沒有期限、沒有罰則,實際發多少由公司決定。巴西完全相反:十三薪是一九六二年立法的義務,第一期十一月三十日前、第二期十二月二十日前,遲了要罰。印尼的 THR 必須在宗教節日前七天付清、不准分期,遲付罰百分之五。同一件「年底多一筆錢」的事,七個市場從法律義務到純粹慣例都有,而那決定了它到底靠不靠得住。
來源與日期
日期依地方時區、曆法與官方公告;若標示估計或地方變體,請以來源為準。